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对中国台湾地区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16.9%(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6.9%(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7.0%(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0%(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2.4%
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